weaky369 发表于 2020-8-21 12:38:32

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某些人权利是否大于法律判决?

   我是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读村村民委读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韦书试。现我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采伐过程中,受到读村村民小组的一些人,以及南泗乡人民府、兴宾区政法委的非法干预,造成我无法采伐林木,经济损失巨大。现我已提供相关材料委托律师审查,律师已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认为我采伐林木行为合法(详见《律师审查意见书>)。现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制止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非法干预,让我得到继续采伐林木,以减少损失。以下是关于律师审查意见书:
    律师审查意见书
    韦书试:
   你因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项下的林木在采伐时受他人阻碍和有关单位的干预而委托广西信尔鸿达律师事务所、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和广西桂来律师事务所就林木采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律师事务所分别指派律师韦炳岚、蓝庆贤、罗天主共同办理该项业务。根据你的陈述和提供的有关材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1.关于案涉林木权利主体的审查意见。
    1.1生效的兴政裁2号文件,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书》和来政决复30号文件《来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驳回了申请人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读村村民委读村村民小组确认林木所有权的申请。1.2生效判决认定案涉林木所有权属于你韦书试。你与读村村民小组《承包本村岭地协议书》被确认无效以后的林木返还纠纷一案,已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兴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写道“本院确认原告于2008年在案涉林地种植林木,因此,在经过2011年采伐后生长的约800亩萌芽林及约200亩尚未采伐过的林木,均系原告种植行为的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林木所有权”。读村村民小组不服前述判决提出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3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上诉人(韦书试)因种植而原始取得本案林木所有权,而上诉人(读村村民小组)提出的因本案林木属自然萌芽而取得林木所有权的上诉理由,既明显违背生活常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该两份生效判决,已确认案涉林木所有权属于你的,已把读村村民小组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前述两份生效判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认定案涉林木所有权属于你的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1.3《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性质是法律性文件,持有人就是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排他性。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法定程序:中请人中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含
林木权属证明),并注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采伐方式林政人员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林政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报告→公示无问题→允许采伐,通知申请人→办理林木采伐证行政许可。你取得案涉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林业部门经依法审查准予采伐己有的林木。该采伐许可没有被撤销,也不存在撤销情形,是有效状态,具有确定性、既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你持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受法律保护。读村村民小组在村内张贴《通知》及其内容,客观上侵害了你依法采伐涉案林木的权利。
   1.4按照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案涉林木属于你所有。案涉林木是你种植、管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了林木“坚持谁造谁有”政策。该规定与《物权法》第三十条物权的取得相一致。案涉林木由你营造,故你依法享有林木所有权,另,《中华人民其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中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明材料。你取得案涉林木的采伐许可证,是林业部门经审查、现场
抛察、公示而无他人异议后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给你。你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你对采伐证项下林木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2.根据你陈述,在南泗乡政府组织双方参加的调解会上,以及读村村民小组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涉案林木价值50万元时,你曾同意以支付50万元的条件妥协,但读村村民小组的代表不同意。然而,另据你陈述,读村村民小组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承包本村岭地协议书》总价仅为25万元。50万元不要,卖给他人25万元。读村村民小组如此行为的目的令人费解。你可以就此向纪委、监察委反映,查处案件背后的问题究竟是为了维稳,还是另有所图?综上,案涉林木的所有权属于你的,不属于读村村民小组。
    3.民事权利主体之外提出权利主张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等救济途径。读村村民小组至今未启动任何法律程序,而是选择向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的方式妨碍林木所有权人依法采伐林木,特别是在林业部门再三回复村民小组其颁证的合法性之后,仍然干扰,妨碍你依法采伐,如果构成侵权,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以上审查意见,供参考。                                                                                                                                                         
                                                                                                                                                                                             二0二0年八月二十日
    对于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本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干涉人员的权利已经大于法律的权威性,申诉无门,只能通过这样卑微的方式,希望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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